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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暴力”指企业刻意从事对员工、消费者、环境有伤害的违法行为。本文意在用此概念为解释中国及其它转型社会普遍面临的的企业监管问题提供一个理论分析框架,将企业行为置于国家-市场-社会关系网络当中,用跨学科的视角来解析企业监管问题并提出应对的思路。框架有助于正确理解企业行为和市场的本质及现代市场治理的复杂性,有助于制定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实现有效市场治理。本文将个体社会成员作为分析单位,重点分析企业暴力行为的内在动因,特别是企业为产生的道德根源,以强调如何实现监管的长期有效性。

关键词:企业暴力,监管,服从,市场治理,社会规范

 

一、转型社会中的企业监管

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地位和影响力,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都变得日益引人注目。但是从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企业在国际社会的一个如影随形的负面形象始终难以摆脱——对员工生产安全、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对环境安全的漠视。造假、生产有毒食品和药品甚至有害建筑材料、排放倾倒污染气体和污染物,似乎已经成为“中国制造”的一个令人不安的标签。而另一方面,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的法制体系也在快速发展,各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正在确立并完善。但为什么法律法规的完善难以有效改变中国企业的行为?是什么因素导致中国的企业监管机制难以实现预期的效力?这些问题关系到中国的社会民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中国的国际形象和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更进一步说,这个问题不仅仅困扰中国,同时也是转型社会普遍面临的一个挑战。本文试图根据相关社会科学理论,提供一个理论框架,以“企业暴力”概念为核心,将企业行为置于国家-市场-社会这个复杂关系网络当中,用跨学科的视角来解析中国以及大部分转型社会普遍面临的企业监管问题并提出应对的思路。

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帮助正确理解企业在国家-市场-社会这个复杂关系中的独特地位和功能。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同时又是社会组织,内嵌于社会当中,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当企业的这种双重身份被撕裂时,意味着市场的扭曲和社会的失序。尤其在一个反全球化力量日益高涨的时代,正确理解企业行为,理解企业家和市场的本质并做出适宜的应对变得极为重要,涉及到中国的长远发展。因此有必要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来制定政策,在不损害市场的前提下实现有效治理,让监管成为市场经济的助力而非阻力,在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实现平衡,完善现代治理体制,建设有活力的市场经济。在实践层面上,本文意在帮助理解企业的行为和动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机构机制来实现有效治理公共管理文献中一个重要的发现是关于监管一个悖论:更多的监管(regulation)不一定带来有效的服从(compliance)[]执法(enforcement)与自律(self-control)是决定治理有效性的两个相互作用的要素。作为市场主体,企业同时受制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因此有效的监管必须同时考虑这两个层面。

二、企业暴力:概念与背景

企业暴力”的概念并非新近发明,类似论述至少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资本论》。在1906年出版的纪实小说《丛林》(或译为《屠场》)中,[]作家辛克莱(Sinclair)对当时的肉类加工企业毫无安全可言的生产环境及污染状况予以细致而恐怖的描述,引起美国民众极大恐惧和愤怒直接推动了《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通过。1971年,拉尔夫·纳德的文章《企业对消费者的暴力》第一次将蓄意为之且带有伤害性的组织决策与暴力一词挂钩。[]在接下来的十几年中,这个概念不断被使用并发展[]成为犯罪社会学文献当中一个常见名词。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暴力引发的物理性伤害是间接的。但是它与其它传统犯罪例如凶杀、抢劫、强奸等具有如下共同特点:行为主体对他人所受的物理性伤害刻意忽视。具体而言,企业暴力必须符合如下几个特点:首先,不限于企业的组织规模或类型,但不包括专门从事犯罪的组织;其次,企业行为必须是在政府惩治范围内的,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再次,企业行为带来的伤害是可预见的而非直接伤害;第四,只能涉及物理伤害;第五,行为分析主体是个体行为者而非组织;第六,必须是主观性的伤害而非事故,其中主观意指行为主体刻意制造风险、纵容风险、或者忽视风险;第七,行为目标必须是为满足所属组织的利益;第八,行为者的行为与风险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原则)据此,企业暴力可以被定义如下:任何因组织(犯罪组织除外)利益而由企业参与、纵容、刻意忽视的,在政府惩戒约束范围内的,具有物理损害风险的非事故行为[]

这个定义的核心在于将组织实施暴力的决策还原能力reducibility of decisions聚焦在个人而非企业身上,也就是以个体行为者为分析单元,遵循以下逻辑假设:企业的所有行为都是由其员工执行;即便从司法角度来说企业是指控对象,这一逻辑假设也同样适用[]换句话说,企业不可能脱离员工而独立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意图intention在此定义中占有重要位置。有些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的行为,即便因为连带责任而受到法律制裁,并不构成企业暴力。例如,有些责任事故的发生不是因为主观参与、纵容、刻意忽视而造成,这样的例子应该排除在企业暴力之外例如某些油船漏油事故常常是源于船员操作不当。相反,英国石油公司(BP)于2010年在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中造成15名工人丧生,170人受伤,BP被判定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违法行为,显然属于企业暴力而非纯粹事故。在中国的大量企业暴力的案例当中,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最为典型的当属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因为制造商在奶粉中掺杂三聚氰胺时显然没有意识到对儿童可能造成的伤害。同样,2017年被曝光的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也属于暴力行为因为该公司长年造假且已经多次被曝光。

三、理论分歧与核心概念

以往文献习惯认为,中国企业对环境、消费者、雇工的保护缺失源于中国的全球化进程中法治缺失。但是专家学者们同时也承认全球化对中国法制建设和企业行为的积极影响,认为在过去几十年当中中国的监管制度已经有巨大改善[]本文此处的要点不在于争论中国的企业监管是否有所改善,而在于探讨为什么在制度改进的过程中企业暴力依然普遍存在。以往文献大致分为如下几种观点

一)经济驱动论

理论认为企业暴力的最主要驱动力在于全球资本主义扩张导致的逐底竞争行为。这种竞争迫使政府降低监管标准或者执行力度以避免触犯资本,因为资本用脚投票的本质在全球化时代得到极大扩展,尤其是因为政府对资本的争夺使这种情况愈加严重。[]但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我们都看到资本家会愿意让政府对企业采取适当监管以换取市场的长期有效性(viability)[]事实上,正是这种对市场体系长期有效性的维护驱使美国国会在1906年通过了《牛肉检查法》和《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以及尼克松在1970年签署三个对约束企业行为影响深远的管理机构:职场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环保属,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考虑到尼克松本人深受大企业的财力支持,而这些企业的利润在短时期内必然会受到这些监管的负面影响,这些法案和机构的确立确实意味深长。经济驱动论的另一个观点认为,跨国企业迫使当地企业寻找任何方式在极度艰难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从而导致暴力行为的产生。但是大量研究显示,跨国企业带来的市场竞争在事实上对当地企业会产生一种升级改造的压力,改变旧有落后行为来适应市场[] 

二)执法不力论

第二种理论偏向于从法律角度来解释企业行为认为执法不力鼓励企业冒险侵害消费者、环境和雇员。这个解释相较于上述市场驱动论更有说服力,但是如上所述,中国的此类规范并不缺乏。此外,使用罚款来吓退违规者可能会产生威慑陷阱deterrence trap违规者无法承担即使是一般程度的罚款,结果导致执法者无法通过使用更多的罚款方式来提高威慑的效力。由此一个可靠的结论是:好的执行方式并不必然会提高法律惩戒的效力。在法学界之外,政治经济学家们也普遍注意到法律手段的限度:若无道德诱因的帮助,政府的法律手段往往成本巨大而低效,最终容易失败。[]

三)机会决定论

在犯罪社会学中,企业暴力归属于白领犯罪文献的研究领域。该文献受到莫顿的结构紧张structural strain)理论的极大影响。默顿用这个概念解释社会结构在何种情况下会引发或造成社会问题。所谓"结构紧张"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社会文化所塑造的人们渴望成功的期望值与社会结构所能提供的获得成功的手段之间会产生严重失衡导致人们相信,既然用合法手段实现致富和成功的努力受到阻碍,尝试用各种非法手段实现这些目标就应该成为一种合理的选项在莫顿理论基础上,犯罪社会学理论中重要的一个流派将追求财富作为解释各种商业犯罪的主要因素,不仅适用于各种收入层面的个人行为,也适用于企业行为[] 理论认为,在对利润的最大化追求过程中,企业通过忽视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掺假产品,或者随意倾倒有毒废料而快速获得超额利润。

但是该理论尽管影响极为广泛,却存在两个逻辑缺陷。首先,每个人对自身地位的感受是相对的,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处于绝对贫困地位的人渴望成为一个中产阶级似乎理所当然。但是一个富足的华尔街经理人同样可以认为自己尚未达到理想的成功地位。因此,莫顿的紧张概念基于相对剥夺的逻辑但在理论上,一个人对额外的财富成功的渴望并没有一个终点而是取决于每个人自身的感受。

莫顿理论的第二个逻辑缺陷在于混淆行为的选择与行为的原因,由此无法解释在相似的环境当中个体为什么愿意选择去实施企业暴力行为。在莫顿的理论出现后的几十年当中,犯罪社会学文献已经明确将动机排除在犯罪行为的原因之外。例如,萨瑟兰(Sutherland)在他的差异交往理论中明确提出,尽管犯罪行为是满足需求和价值的一种表现,其本身并不能被这些需求和价值所解释,因为非犯罪行为同样也是满足需求和价值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说,需求,价值,目标等等,在犯罪行为中并不具有独特性,并不能作为解释变量。他举例说,小偷因为钱而偷窃;但同样,诚实的工人也是为了钱而工作人们因为各种原因而偷窃……也因为类似的各种原因从事合法活动[]

同样,社会控制理论反对将动机视为解释变量,认为将违法者的动机作为解释变量是现代犯罪理论中的重大错误因为犯罪和非犯罪一样,都是为了满足普遍的人类需求[] 因此贪婪本身无法证明,一个人决定通过企业犯罪来实施有害行为时会相信这些行为是正当的而且不会产生伤害性后果。例如,人对金钱的渴望并不能证明抢劫犯在实施持械抢劫时会相信自己的行为是获得金钱的恰当方式;同样,人对性欲的需求也不能证明强暴者会相信施暴行为是被允许的。相反,将实施非法行为的个人与遵纪守法的个人区别开的核心要素并非动机而应是如下两点:对他人感受的在意(或关心)程度(the degree of one’s attachment to the feelings of others);对法律规则合法性的认可度。

综上所述,任何理论以贪婪和经济最大化以及市场环境等要素来解释犯罪行为都缺乏解释力度动机或外部机会等因素不应该成为解释企业选择实施犯罪变量——这些因素并非变量,而是常量,他们不会因人而异,因而难以解释个人之间犯罪倾向的差异。再进一步说,任何以这些因素来解释企业犯罪的理论都是反市场的,在理论上难以立足,在实践中不可以接受。同样,有效的应对政策也必须超越那些仅仅依赖威慑来产生暂时效果的政策设计,而是应该同时借助于正式的法律制约机制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约束个人行为,规范他们对犯罪行为的认知,让监管和自律共同发挥作用。

四、企业监管与服从:一个整合理论

有别于传统理论把企业作为分析单元过度关注外在结构性要素的影响,本文以个体(企业经理人)为分析单元,强调个体内在认知和道德规范对其行为选择的影响。在这种分析视角下,一个企业经理在决定将有毒废物倾倒在一个直接影响周边社区的河流中,让员工在危险的操作环境中进行生产,或者在知情情况下销售致命产品时,他的考量必然是很明确的:他的行为对受害人群造成的伤害并不比这种行为给他带来的经济成就更值得他在意和重视。

虽然本文反对莫顿理论将社会结构作为解释个体行为的变量,但并不否认社会环境对个人道德规范和行为的塑造。根据萨瑟兰的理论,本文认为企业暴力以及其它犯罪最有可能在失序的社会体系当中产生。社会失序(social disorganization指关于行为准则的广泛共识的缺失社会失序在两种条件下显现。一是涂尔干所强调的失范(anomie),意指整个社会缺乏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第二种条件是差异社会交往(differential social organization),意指社会中存在着某些次文化,遵循着有悖于法律法规或者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因而形成行为规范的冲突。在转型社会当中,这两种情况有可能同时存在。

在这种环境当中,两种制约因素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效果,决定了企业经理选择实施企业暴力的可能性。一种是纵向的因素,指管理体制的碎片化;另一种是横向的,指社会道德规范缺失。这两种因素在分别影响执法效力的同时也彼此交互作用,共同影响法律执行,因而在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形成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

一)管理体制碎片化的纵向制约

有关包括中国在内的转型国家治理文献当中,一个普遍悖论:尽管在表面上国家机器常常显得极为强大,但事实上在贯彻法律法规、推行中央政府的意志方面遇到层层阻碍,政策扭曲几乎成为常态而非特例对此悖论的最经典概述是有关于中国的“分裂的威权体系”理论(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该理论把政策执行困难的症结归咎于中国的行政体制中的条块分割造成管理体系的碎片化。无论是环保还是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这种条块体系都将监督部门置于弱势地位,在财政、人力、行动力等各方面受制于一系列部门的掣肘。

以环保为例。环境执法机制长期面临着执法职能分散、环保部门缺乏独立监管和行政执法权限、权责不对等等几大问题。[]这些问题在地方层面更为突出,地方环保部门需要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在编制、财政、协调方面都需要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这些情况在2018年生态环境部组建后得到改善,环保体制垂直化管理改革试点全面铺开。这项改革对市(地)县基层环保部门的影响尤其巨大,被认为是环保部门脱胎质变的阶段,扭转基层环保责任难以落实的困境,让环保部门有能力将环保问题一管到底,并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问题性作用。[]但是研究者也注意到,这一改革并不彻底,省、市(地)级环保部门还是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实质上并没有改变环保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组成部门的属性,人财物依然主要由当地政府提供,即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因此难以摆脱地方政府的制约。[]

事实上,垂直管理长期应用在工商、食药监督等多个部门,但并未能解决食品药品监督失效问题。在这些领域,监管碎片化问题甚至更为严重。奶制品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受制于诸多部门的管理,最多时据称有十家之多,[]管理“盲点”和“推诿”频繁发生并同时出现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以及商务、发改、物价、盐务、知识产权等部分职能,打通了自中央到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的最后一步,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以前多头执法、部门职能重叠等问题但是类似于环保部门改革,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依然面临着事权划分不够合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监管部门的独立性不强、针对性不够、时效性不显尤其突出。此外,尽管在2015 年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是国家、省均无及时出台配套的《实施条例》制约了执法的有效性。[]

管理体制碎片化造成的问题显而易见,也促使政府习惯于严打手段来获得一时之效。但是这种政治手段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行动的时机、打击对象、惩治手段和标准都难以做到有法可循,其后果也难以预料,事实上常常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不法分子会将这种运动式的惩戒手段视为政治姿态,难以形成持续性的影响相反,一旦严打过后执法者的注意力转移,腐败和犯罪会继续以甚至更强的程度浮现就本文的关注点来说,执法不造成的后果不仅仅在于无法遏制企业的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削弱政府的权威和监督机构的合法性,进而对社会规范产生破坏。 

二)非正式制度与社会规范的横向制约

大量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文献都强调非正式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性。非正式制度体现在社会习俗、传统、行为规范中,与法律法规并行,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控制功能[]这些非正式制度的缺失或发展不足一方面是社会发展本身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受制于正式制度的有效性

政府执法能力缺失的重要后果是导致规范确认(normative validation的失败。规范确认意味着,行为不应该由于被认为错误而受惩罚,而是因为受到惩罚而被认为错误。规范确认依赖于执法的持续性。这一认识是最为重要的犯罪社会学概念之一。规范确认不同于威慑deterrence),尽管二者都通过惩治产生遏制犯罪的教育效果。遏制意在借助于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带来的畏惧心理而阻止违法行为。规范确认则不同而是承担着教化工具(moralizer的功能,意在通过惩戒来对违法行为予以谴责,让人们意识到行为的错误。通过惩戒的力度和连贯性,规范确认与威慑同时发挥作用。二者的效果直接取决于惩戒力度是否与违法行为的破坏程度相匹配,以及实施惩戒的可靠性。在现实当中,因为二者同时发挥作用而且产生同样的后果,因此难以对二者自身单独的影响效果做出明确判断。但是有理由相信,规范确认在减少企业暴力方面产生的影响,就其持续性和广泛性而言,要远远高于威慑。

更为关键的是,规范确认可以有效帮助个人自我定义组织犯罪为不可接受的行为。这种效力不受制于企业规模、个人在企业中的职位、或者企业的地理位置。它可以冲抵个人对错误行为的投入,减少个人对暴力行为的错误判断,在个人面对企图作案犯科的行为时帮助他们放弃中立态度,并帮助他们在这些行为发生之后不再对自己的漠视或参与进行合理化解释。

非正式制度由此产生的社会控制功能让个人和组织通过自律(self-control)而愿意守法(compliance),由此成为正式制度产生效力的基础。也就是说,社会规范决定了正式制度包括执法效力能否如愿而行。如前所述,政治经济学社会学文献长久以来提供大量现实和理论证据证明,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正式制度时时面临来自底层的抵制尤其在社会层面,一整套不同的行为规范制约着个体成员,可以轻易让正式制度流于空设反过来说,适宜的情况下,健康的社会规范可以协助正式规则的执行,特别是那些社会资本充裕的环境当中[]

三)制约机制缺失的后果

由于自上而下的正式制度无力有效执行并产生威慑作用,自下而上的社会规范无力约束社会成员,企业暴力就会变得格外难以控制具体而言,这两种制约机制的同时失效产生的复杂后果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管理层面的制度碎片化导致的执法无效会损害社会规范,使后者难以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制约。这个现象几乎是转型社会的一个通病:传统与价值观的急剧变化产生社会动荡,旧的规范已,新的规范尚未建立(也就是涂尔干所言的失范状态)。更为糟糕的可能性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会加重这种问题并导致社会的原子化,社会成员对公共权威和公共产品例如监管、遵从、社会责任、社群观念等生产不信任和愤世嫉俗的情绪。其结果不仅损害国家管理机制的能力,也在社会层面使得公众变得怀疑和悲观,难以自下而上进行自我约束。[] 

例如,2008年在浙江进行的一项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人们普遍将问题归罪于社会环境,对于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但很少意愿自我反省并承担个人责任[]也明显缺乏对行业道德规范的共识。在现实当中,民众对企业丑闻表达愤怒但同时听之任之而不采取任何行动来抵制的例证并不鲜见。也就是说,当社会层面缺乏抵制企业暴力行为的道德规范时,这种情况会削弱正式制度即法律规范的控制效果。

其次,当社会缺乏规范性制约机制时,不同的伦理准则就会允许甚至鼓励社会成员将通过暴力手段获取利润视为理所当然。萨瑟兰在用差异交往理论解释白领犯罪时曾强调,犯罪行为是通过与其他行为偏离个体的交往中习得。通过这种交往,个体行为者学习到对违反行为以及此类态度如何予以辩护,同时也学习到犯罪技巧。他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取决于个体接触到的两种信号的多寡。一种是尊重法律的信号一种是同情犯罪行为的信号(也包括正式执法机制无效的信号)。当个体接收到更多的是后一种信号,违法行为就更有可能产生。这种理论解释了为什么在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常常会以行业范围的规模出现——大批企业会同时使用极为类似的非法操作手段例如奶制品行业普遍添加三聚氰胺,肉类行业使用瘦肉精以及其它不安全的添加剂。此外,媒体曝光的丑闻常常显示出企业造假的高度复杂性研究发现,高校等研究机构是食品药品以及环境安全犯罪的复杂网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不仅仅帮助发明复杂有害的产品,同时也以科学研究名义对企业的行为予以合理化再加上地方政府某种程度的纵容或默许,就可能会出现被称为“三重螺旋”(triple helix)的企业-政府-学界的合谋关系。[]

再次,在正式和非正式控制机制同时缺失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无害的手段来从事商业活动也因此失去道德吸引力。逐利更容易取代道德而影响人们的考量和决策社会成员就更容易采用非法暴力手段寻求快速致富。在述的浙江社会调查问卷中,受访者对非法行为是在高竞争产业中生存的必要手段的认同要高于对个人职业伦理道德的认同,由此可以反映出经济目标比职业道德更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总之,缺乏规范确认的社会环境丧失掉一个重要的社会化要素来消除犯罪倾向动机——通过刑罚的真正落实来向社会成员持续地传递信息,让社会成员意识到并接受企业暴力是错的这一信念。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社会无力控制成员,也难以对失序的商业文化予以规范。这种非道德的恶性循环会代际相传,因此对有效的遏制方式也需要一个综合全面的联动机制,[]同时强化社会和法律规范,增进社会成员彼此间的道德联系培养新的社会价值体系。这个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公众的教育实现个体间关系的改善,从而对企业产生社会制约,另一方面也应该利用市场本身自我调节的能力在行业当中培养通过合法经营而盈利的企业文化环境但是这种改善方式显然受制于执法环境的改善以及消费者社区成员对企业行为的认知和需求。

五、结论

本文意在为解释中国及其它转型社会的企业暴力现象提供一个基于个体层面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常规的理论解释缺乏逻辑严密性和完整性。在破除这些理论误区时,本文试图将学术焦点调整到政治经济学和犯罪社会学理论模型建构的原点,将个体社会成员作为分析单位,分析他们的行为产生的道德根源而不是动机和机会来解释企业暴力行为

本文的分析指出,在转型社会的失范环境下,企业从业人员将道德屈从于利润,普遍使用莫顿描述创新来作为适应环境的手段:使用非法手段追求被社会普遍赞同的经济成功。尽管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任何一个商业社会,中国以及大部分转型社会的独特性在于管理机制和社会规范二者之间彼此相互强化这种趋势——管理体制的的碎片化极大阻碍了执法的有效性,无力规范企业行为;社会失序则无力从横向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制约了执法的有效性;同时管理体制碎片化对执法效果的负面影响也对社会规范产生破坏作用,进一步削弱自下而上的制约机制。近年来,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监管力度得到有效提升,对于社会规范的重建也有重要的帮助。但是改革的任务依旧艰巨,社会规范重建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企业暴力行为的改善需要持久努力。

这些发现不仅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有重要的政策指导意义,意味着政策设计不能仅仅关注于自上而下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而是应该把至少是同样多的精力用于自下而上的守法机制(compliance mechanism)。本文的分析意味着,试图单纯以强大的法律机器来迫使企业放弃用非法手段谋取超额利润是一个不现实的企图,也有悖于现代市场原则。将逐利动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内涵——作为企业犯罪行为的原因不仅无助于理解问题的本质,更会让注意力偏离真正的努力方向:重构社会规范体系。这套重构的社会规范的核心在于重塑社会个体和企业经理人的偏好与选择并且——也是更为重要的——强化现代市场机制,让守法自律成为个体和企业在逐利的同时也认可甚至追求的价值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努力融入全球市场竞争的大环境对于改善监管变得格外重要,因为全球化带来的开放和竞争环境提供另一个重要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将企业和个人的逐利动机转化为改善企业文化的内生动力。只有正确认识并利用“全球化的人性一面”(globalization's human face)[]企业才能被真正驯服,企业暴力才能有效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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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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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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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政治学博士,北京大学政治学硕士。现为北京语言大学国别与区域研究院土耳其研究中心主任。此前曾任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弗吉尼亚州克里斯托弗·纽波特大学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主要关注全球战略、中美关系、国际发展、全球与区域治理、比较公共政策、发展中国家问题、土耳其研究。曾在国际刊物发表若干篇学术文章,是三本书的作者和合作者。最新专著《Globalization and Welfare Restructuring in China: the Authoritarianism that Listens?》由Routledge出版社2016年出版。2010年获得全美中国政治学学会(ACPS)最佳学者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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